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凯发k8官网首页登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2021-10-11      790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经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月15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2001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完善保障老年人权益制度,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城乡社区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发展老年慈善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供养老保障公共服务。扶持各类社会组织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支持和规范企业提供市场化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加强老龄工作者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省情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应当开展敬老、助老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在教学、活动和游戏中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治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应当以多种形式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公益宣传。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研究,为制定老龄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老年人状况纳入调查统计项目,建立信息发布制度。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内容,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德。

  第十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老年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城乡社区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敬老、助老活动。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一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

  赡养人应当关心老年人的健康,保证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时治疗,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或者有损健康的劳动。

  赡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生活。

  第十二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家庭赡养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第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履行扶养的权利。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义务。弟、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兄、姐,有要求其履行扶养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定期探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老年人向养老机构提出探望要求的,养老机构可以联系、督促赡养人探望,或者向赡养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城乡社区反映。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十六条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第十七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城乡社区、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本省经济发展、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在分配保障性住房时,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孤寡老年人。

  进行危房改造时,应当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行危房改造。

  老年人的产权房被征收、征用,需要安置的,相关单位应当照顾其优先选择楼层。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服务。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对一百周岁以上老年人予以特殊照顾。高龄津贴应当以现金形式发放。

  具体办法和发放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对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的老年人,给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流浪、乞讨的老年人,给予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养标准增长机制,将供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老年人应当全部纳入扶助范围。

  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老年人家庭,在特别扶助金发放上应当予以照顾;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适当补助。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免费提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

  (一)属于重点优抚对象的;

  (二)享受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四)属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扩大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免费对象和项目范围。

  第二十七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城乡社区、老年人组织和老年人所在单位发现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调解或者采取临时庇护等其他措施,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公民有权向有关机关和组织举报。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建立养老服务业多元投入机制,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功能完备、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城乡社区,应当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和文体娱乐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鼓励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定制服务。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城乡社区服务资源,通过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促进服务与需求信息的对接,方便老年人就近获取多样化的社区综合服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城乡社区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相衔接,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娱乐活动,为老年人联系提供及时、便捷的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城乡社区可以在自治章程中对敬老、养老、助老行为进行规范。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完善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加强对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托养、助餐、医疗等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覆盖本区域的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服务、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咨询、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申请政府补贴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第三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城乡社区应当建立日常联系、巡访制度,及时了解老年人特别是困难家庭和单独居住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在满足上述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可以有偿接受其他有养老服务需求的老年人。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组改制,发展社会资本参股或者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养老机构。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放床位建设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购买服务、提供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兴办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十六条 养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医疗保健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健全城乡社区老年医疗保健设施,保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备,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层用药报销政策,建立慢性病患者长处方等机制,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

  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

  基层医疗机构应当开展老年医疗保健服务,发展家庭病床,采取定点、巡回、上门等多种服务形式,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护理、康复、心理咨询、临终关怀等服务。

  基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区域内常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为六十五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进行健康指导和每年一次免费常规体检。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本地区养老服务需求规划医疗机构布局。

  支持医疗机构开办养老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支持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依法采取划拨、租赁、出让等方式,优先保障供应。在农村兴办的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依法获批后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支持利用存量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收、征用,需要安置的,应当就近、优先安排不低于同等面积、适合运营的养老服务设施。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和容积率,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四十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通过整合或者改造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学校和其他社会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四十一条 养老机构使用电、水、气、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电话、宽带网络使用费减半收取,有线电视、供电、供水建安价格和安装材料按成本价收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项目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十二条 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可以为城乡社区养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提供信贷担保服务。

  加强养老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支持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资产抵押和优质企业信用贷款。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纳入人才培养规划,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城乡就业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实行就业创业扶持。

  从事老年人管理服务的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给予补贴。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为老服务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队伍,建立完善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志愿者表彰和回馈制度。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认捐、认助、认养孤寡或者贫困老年人。

  支持城乡社区关爱生活不能自理且赡养人不在同地居住的老年人,组织开展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扶持行业目录,制定发展老龄产业的扶持政策,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产业发展,引导企业研发、生产、经营适合老年人需求的产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四十七条 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人消费环境,及时处理侵害老年人消费权益的举报投诉。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和非法集资等行为,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逐步完善优待政策,扩大优待范围,提高优待水平。

  公共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应当设置醒目的优待老年人标识,公布优待内容。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向老年人告知相关优待规定。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服务窗口、城乡社区为民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咨询引导、操作指导、优先办理等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公安机关应当为七十周岁以上以及行动不便、患病残疾的老年人,提供上门人像采集、送证等便利服务。老年人随赡养人异地居住的,可以将户口关系迁入赡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其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当严格审查其代理资格。

  第五十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优先受理老年人的调解申请。

  老年人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退休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的老年人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对老年人符合条件的申请实行当日受理,并快速审查、办理。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减免法律服务收费,对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予以免费,对七十周岁以上以及行动不便、患病残疾的老年人实行电话和网上预约、上门服务。

  老年人主张合法权益有困难的,可以向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城乡社区请求帮助。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完善挂号和诊疗系统、开设专用窗口或者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残疾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优先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减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就医诊察费,为老年人提供义诊、上门医疗等服务。

  提倡医疗机构设立志愿者服务岗位,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

  第五十二条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为老年人出行提供便利服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立老年人专座。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不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实行公交城乡一体化地区的老年人乘坐农村公共汽车的优惠政策,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老年人优先购买车船票、飞机票,优先上下车船、飞机,优先托运行李、物品。火车站、汽车站、港口、机场等客运站点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和等候专区。

  公共厕所应当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

  第五十三条 商贸、餐饮、维修、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电信、邮政、快递等各类服务行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并给予优待。

  金融机构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对办理大额转账、汇款业务或者购买大额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当明确提示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五十四条 老年人享受以下文体休闲优待:

  (一)老年人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博物馆(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纪念陵园)、名人故居等;

  (二)依托公共资源建设、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票,不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鼓励其他旅游景区、景点对老年人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

  (三)政府兴办或者集体投资兴办的各类老年人活动场所,不得向老年人收取费用;

  (四)文化部门应当组织群众文化工作者免费指导老年人开展文化娱乐活动。公共文化场所应当为老年人文艺团体开展活动免费或者低收费提供场地;

  (五)体育部门应当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免费指导老年人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公共体育场馆应当为老年人免费或者低收费提供活动场地。体育部门应当将留成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开展老年人体育活动。

  第五十五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农村特困老年人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可以减免筹资任务。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布局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

  第五十七条 城区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将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于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按照新建的住宅小区每百户二十至三十平方米、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每百户十五至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

  已建成的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并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乡村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和学习活动场所,支持人数较多的村建设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人行通道,以及建筑公共出入口、公共走道、地面、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和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其他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无障碍设施,配有轮椅坡道、座椅、扶手等,方便老年人生活和活动。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注重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建立老年人专业人才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老年人参加其他社会活动获得报酬,而扣减其养老金或者福利待遇。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鼓励老年人自愿、量力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基层老年人协会等老年人组织,推动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促进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和教育发展规划,加大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教育,促进老年大学等老年教育机构规范建设,为老有所学提供条件。

  鼓励高等院校向老年人开放网络课程和注册旁听课程,供老年人免费学习。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城乡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组织、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城乡社区、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责令其履行赡养、扶养协议或者责成其交纳赡养费。

  违反本办法规定,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养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协议不符合规定或者不履行协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有线电视、电信等相关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应当督促其依法履行;拒不履行的,可以建议有关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依法给予被侵害老年人必要帮助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或者不明示优待服务内容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十三五”期间老年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秘〔2017〕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74号),推进我省老年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老龄工作方针,结合安徽省情,以扩大老年教育供给为重点,以提高老年人的生命和生活质量为目的,加快健全体系,创新体制机制,整合社会资源,激发社会活力,提升老年教育现代化水平,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实现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努力开创安徽老年教育发展新局面,促进安徽教育事业和老龄事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权益、机会均等,努力让不同年龄层次、文化程度、收入水平、健康状况的老年人都能享有接受教育的机会,最大限度满足各类老年群体学习需求。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发挥政府在统筹协调、制定规划、营造环境、加大投入等方面的作用,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引导社会参与、多元发展。坚持面向基层、协调发展,优化城乡老年教育布局,在办好现有老年教育的基础上,将老年教育的增量重点放在基层和农村。坚持因地制宜、开放灵活,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相适应,整合各类社会资源服务老年教育,促进教育资源开放共享,运用互联网等手段,方便就近学习,办好家门口的老年教育。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为目的,增强老年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吸引力,提高老年教育质量和水平。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广泛、灵活多样、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老年教育新格局。老年教育法规制度逐步健全,职责明确、主体多元、平等参与、管办分离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得到完善。老年教育基础能力有较大幅度提升,城乡社区老年教育快速发展、老年大学进一步发展和开放、远程教育有效运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参与、全社会资源不断集聚的老年教育体系基本形成。教育内容不断丰富,形式更加多样,各类老年教育机构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以各种形式经常性参与教育活动的老年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优先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作为发展社区教育的重点,完善城乡社区老年教育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社区老年教育网络,到2020年,95%的乡镇(街道)建立老年学校,50%的行政村(居委会)建立老年学习点,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整合利用现有的社区教育机构、县级职教中心、县电大工作站、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等教育资源,以及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体育场、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基层城乡社区老年协会、社区科普学校等,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教育活动。重视发展农村社区老年教育,加强对农村散居、独居老人的教育服务。推进城乡老年教育对口支援,鼓励城市老年大学以建立分校或办学点、选送教师、配送学习资源、提供人员培训等方式,为基层和农村社区老年教育提供帮扶支持。

  (二)推动老年大学面向社会办学。扩大老年大学的覆盖面,到2020年,逐步实现县(市、区)老年大学全覆盖。提升老年大学的教学质量,各级各类老年大学要按照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的要求,规范教学管理、科学设置课程、丰富教学内容、创新教学形式,不断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元化的学习需求。提高老年大学的开放度,省、市两级老年大学在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的同时,要在办学模式示范、教学业务指导、课程资源开发等方面对区域内老年教育发挥带动和引领作用,使之成为区域内集教育科研、教学指导、师资培训和学习资源开发为一体的老年教育研究和指导中心,县(市、区)老年大学负责区域内老年教育学习资源共享配送、选送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示范教学、举办学习成果展示活动等。部门、行业企业、高校等举办的老年大学要树立新的办学理念,建立联动机制,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逐步从服务本单位、本系统离退休职工向服务社会老年人转变。加强老年大学与社会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的合作,组建老年教育联盟(集团)或养、教、医一体化组织。

  (三)促进各级各类学校开展老年教育。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向区域内老人开放场地、图书馆、设施设备等资源,有条件的学校可接收有学习需求的老年人入校学习。鼓励支持院校、培训机构等利用自身教育资源举办老年大学、老年学校、老年课堂。鼓励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与老年教育机构结对开展支教活动,为其选送教师、开设讲座、共享课程资源;艺术类、医药卫生类、师范类院校和开设有养生保健、文化艺术、信息技术、家政服务、社会工作、医疗护理、园艺花卉、传统工艺等专业的职业院校,应积极开发老年教育特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积极提供支持服务。有条件的中小学可充分利用假期及课余时间,与当地老年大学(学校)实现场地、师资等资源共享。支持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发挥远程教育和系统办学的优势,举办开放大学,参与老年教育。

  (四)整合文化体育科技资源服务老年教育。深入推进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站、中心)、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公共体育设施、爱国主义示范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等向老年人免费开放。推动工人文化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等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为老年教育提供便利条件。探索“全民阅读点”等公共文化场所为老年人学习提供服务的新途径。遴选、开发一批文物、戏剧方面通用型老年文化学习资源,印制普及读本,丰富老年文化学习内容。鼓励各地结合区域实际,依托文化、教育、体育、科技等设施和资源,建设一批不同主题、富有特色的老年教育学习体验基地,与社区教育机构密切合作,定期组织老年人开展体验式教育活动。各市、县(市、区)至少建立1个示范性老年教育学习体验基地。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门户网站等媒体作用,开设贴近老年人生活的专栏专题,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五)丰富老年教育内容和形式。进一步适应老年人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增强老年教育的吸引力。各级各类老年教育机构要组织开展针对老年人学习需求的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开展老年人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养生保健、心理健康、职业技能、法律法规、家庭理财、闲暇生活、代际沟通、生命尊严等方面的教育,帮助老年人提高生活品质,实现人生价值。创新教学方法,将课堂学习和实践活动相结合。积极探索体验式学习,设计老年人感兴趣的活动主题,利用可视、可听、可感的教学媒体,让老年人在亲身体验过程中学习知识。积极探索远程学习,运用互联网、广播、电视、多媒体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数字化资源,开发符合老年人需求的数字化资源,为老年人网上学习提供支持服务。积极探索移动学习,有条件的老年教育机构可利用现代通讯终端开展移动学习,开发适合移动学习的教育资源,提供移动学习支持服务,满足老年人随时随地学习的需求。引导开展读书、讲座、研讨、参观、展演、游学和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的老年教育活动。鼓励老年人自主学习,引导、支持他们根据各自的兴趣爱好建立学习团队,加强对老年学习团队的培育、指导、管理、服务,推进老年学习团队规范化建设,培育5000个学习团队,定期评选一批老年学习团队先进典型。对网上学习、移动学习的老年人加强引导、服务,培育网上学习圈、移动学习群等新型学习组织。

  (六)利用养老资源推动老年教育。整合利用社区居家养老资源,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各类社区居家养老场所内,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教育学习活动。积极探索在各类养老院、城市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中设立老年课堂等固定的学习场所,配备教学设施设备,通过开设课程、举办讲座、展示学习成果等形式,推进养教一体化,推动老年教育融入养老服务体系,丰富住养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关注失能失智及盲聋等特殊老人群体,提供康复教育一体化服务,组织开展特殊文体教育活动,提供生活技能培训、科技扫盲等服务。到2020年,建立300个养教结合学习点,32个养教结合示范学习点。

  (七)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老年人既是知识的学习者,也是知识的传授者。用好老年人这一宝贵财富,充分发挥老年人的智力优势、经验优势、威望优势、技能优势,为其参与经济社会活动搭建平台、提供教育支持。发挥老年人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导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彰显长者风范。发挥老年社团的积极作用,鼓励老年人利用所学所长,在科学普及、环境保护、社区服务、治安维稳等方面积极服务社会、奉献社会,在服务社会的实践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鼓励引导各类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学者、老专家、老教师、老艺术家志愿服务老年教育,参与老年教育课程开发、团队指导等各项服务;鼓励老年教育机构学员参加社区助学志愿服务,培育一批老年志愿服务品牌项目。

  (八)创新老年教育发展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教育。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推进举办主体、资金筹措渠道的多元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运用市场机制调节供需关系,进一步优化老年教育的市场结构、内容和布局。加强规划指导和外部监管,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老年教育中的作用,鼓励其通过提供师资、开发课程等方式支持开展老年教育。支持老年教育领域社会组织和老年志愿服务团队发展。扩大老年教育消费,发掘与老年教育密切相关的养老服务、旅游、服装服饰、文化等产业价值,促进老年教育与相关产业联动,推动投资增长和相关产业发展。

  (九)运用信息技术服务老年教育。依托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安徽全民终身学习网”,打造老年教育信息化的学习平台、资源平台、服务平台。推动信息技术融入老年教育教学全过程,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教学,支持老年人网上学习。加强数字化学习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建共享,对现有老年教育课程进行数字化改造,建立数字化老年教育资源库。通过互联网、数字电视、新媒体等渠道,加强优质数字化学习资源对农村、边远、贫困地区的辐射。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提升老年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老年教育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应用,将各地老年教育实施情况纳入安徽省老龄信息管理系统。

  (十)加强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培训。鼓励省内综合类高校、师范类院校、职业院校开设老年教育相关专业,其他高校也要加强老年教育相关专业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展老年教育方向的研究生教育,加快培养老年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人才。依托老年大学、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建立20个老年教育师资和管理人员培训基地。建立老年教育教师继续教育与培训体系,支持相关人员在职进修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服务能力和创新能力,推进老年教育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分层推进教学骨干、专兼职教师、助学志愿者等老年教育师资培训,发挥名师和骨干教师的示范辐射作用。加快培养一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素质优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兼职人员与志愿者相结合的教学和管理队伍。

  (十一)加强理论政策研究和交流合作。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依托有关高校、科研院所、老年教育机构开展老年教育理论政策研究和应用性研究,探讨和解决老年教育发展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加强老年教育报刊建设,建立省内各级各类老年教育机构间的交流合作展示平台,遴选并推广优秀老年教育课程、团队、项目,推进我省优秀老年教育经验与成果的展示、共享与交流。积极参与国内外老年教育相关活动,加强与国内外老年教育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发达地区老年教育先进理念和做法。

  三、重点推进计划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计划。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老年教育的重要内容,编写相关读本,结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安徽地方文化,设计主题突出、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项目,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老年人学习和生活中。积极推进社区、学校等老年人学习场所文化建设,加强基层党建工作和学员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的模范作用,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长者风范教育。县级以上老年大学要有宗旨鲜明的校训、校歌等文化内容,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打造一批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具有示范作用的老年学校、老年学习团队。

  (二)老年教育机构服务能力提升计划。整合资源,改善基层社区老年教育机构设施设备。推进老年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建设一批在本区域发挥示范作用的乡镇(街道)社区老年人学习场所,做到有人员、有经费、有场所、有计划、有教学;建设好村(居委会)老年社区学习点,做到有场所、有教学。改善现有老年大学的办学条件,提升其教学场所和设施的现代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增强其社会服务能力。到2020年,省老年大学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0平方米,市老年大学校舍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0平方米,县(市、区)老年大学校舍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0平方米。探索“养、医、体、文”等场所与老年人学习场所的结合,推出一批创新老年教育办学模式的典型。

  (三)学习资源建设整合计划。统筹安排,多方协作,开发适合老年人多样化学习需求的学习资源。制定课程、教材等各类学习资源的建设标准,促进资源建设规范化、多样化。通过遴选、开发、整合、推介、引进等方式,开发纸质、电子音像、网络、移动媒体等多种传播媒介的学习资源,形成系列课程推荐目录。促进学习资源的均衡配置,引进和研发50种老年普及读本,重点解决乡镇(街道)以下老年人学习资源不足的问题。鼓励多元主体共建共享老年教育学习资源。定期举办老年学习资源建设交流活动。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支撑全省老年教育发展的学习资源库。

  (四)老年教育师资储备计划。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及相关行业优秀人才到老年教育机构工作,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初次就业到老年教育机构工作或创办老年教育机构,享受有关政策扶持。各级各类学校要鼓励师生从事志愿服务、参与老年教育相关工作,要在工作考核、工作量计算等方面制定具体政策,支持教师在老年大学(学校)等老年教育机构兼职任教。老年教育机构专职人员在薪酬、福利、专业进修、职务(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方面享有同类学校工作人员的同等权利和待遇。建设具备老年教育师资信息储备、查询、配送与反馈功能的安徽省老年教育师资库。

  (五)示范老年大学(学校)创建计划。继续开展省级示范校创建活动,进一步发挥示范校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推进全省老年大学(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整体提升,努力建设一批环境优美、设施良好、制度完善、教学水平高、社会效益好的老年大学示范校。各级老年大学(学校)要以示范校创建为契机,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管理,提升办学水平和社会影响。

  (六)远程老年教育发展计划。以安徽广播电视大学为基础开展老年开放教育,建设安徽老年教育网络学习平台,开发整合远程老年教育多媒体课程资源,建立远程学习指导服务中心,为老年教育机构开展远程老年教育提供数据支持、设备配置、技术培训、应用反馈等指导服务,为老年人远程个性化学习提供学习规划、课程推荐、辅导答疑、交互体验等指导服务。支持各市电大成立老年开放大学,各县电大工作站成立老年教育学院,为老年人远程学习提供支持服务,面向本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教育活动,并向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延伸建立远程老年教育学习网点。加强各级老年大学(学校)远程教育教学点(收视点)建设,省老年大学协会继续与安徽广播电视台办好老年广播节目,提高节目质量。到2020年,力争远程老年教育覆盖全省各市、县(市、区),100%的乡镇(街道)建立老年学习网点,形成“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远程老年教育网络。

  (七)老有所为行动计划。组织引导离退休老干部、老同志积极参加为党的事业增添正能量活动,展示阳光心态、体验美好生活、畅谈发展变化,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国精神、传播中国好声音。推动各类老年社团与大中小学校合作,发挥老年人在教育引导青少年继承优良传统、培育科学精神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搭建服务平台,建立由离退休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所专长的老同志组成的老年教育兼职教师队伍。广泛开展老年志愿服务活动,到2020年,每所县级及以上老年大学至少培育2支老年志愿者队伍,其他老年教育机构普遍建有志愿者服务组织。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统筹,教育、组织、民政、文化、发展改革、财政、编制、老干部、老龄等部门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老年教育管理体制,统筹、指导全省老年教育工作,定期研究解决老年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老年教育工作,把老年教育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及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提出落实加快发展老年教育的具体实施方案和举措,并抓好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通过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共同推进老年教育发展。要进一步完善老年教育体制机制,发挥好已有的老年教育组织、老年大学协会以及基层老年协会在推进老年教育事业中的重要作用。加强老年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政府的养老工程、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予以高度重视、大力推进。

  (二)加强队伍建设。加强老年教育机构教师、技术和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和继续教育力度,提升老年教育人才队伍的整体能力和水平。制定人才激励制度,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老年教育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教师、专业社工、学有所长的志愿者为各类老年教育机构提供服务。加强老年大学(学校)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学校领导班子,努力培养一支热爱老年教育事业、守纪律、懂规矩和忠诚、干净、担当的优秀老年教育工作干部队伍。

  (三)保障经费投入。各地要积极统筹各类资金支持老年教育事业发展,形成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学习者等多主体分担和筹措老年教育经费的机制。加大对老年大学(学校)的经费投入,将全省各级老年大学(学校)办学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结合老年大学在校学生人数,核拨专项办学经费。老年教育经费应主要用于老年教育公共服务。鼓励和支持行业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老年教育发展基金,企业和个人对老年教育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四)推动制度建设。研究完善涉及老年教育的相关制度。推进制定相关地方法规,促进老年教育事业规范健康发展。老年教育工作要纳入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绩效考评内容,定期进行检查、督导。把老年教育纳入教育工作、老龄工作、老干部工作的评比表彰范围。探索开展老年教育发展情况调查统计工作,支持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开展老年教育发展状况评估和研究。

  (五)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发展老年教育的方针政策,广泛宣传老年教育发展中的典型经验、案例、做法和成效,努力使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教育的氛围更加浓厚。要充分调动老年人参与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培育老年学习文化,使学习风尚融入老年人生活,使老年教育成为增进老年人福祉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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