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公交车时受伤谁担责?
公交车是很多人日常出行的交通工具,大家都知道乘坐公交车是不需要购买保险的,但是乘坐公交也有可能发生意外。那么,一旦发生意外,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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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公交车时受伤
谁担责?

2022年12月9日6时左右,由驾驶人陈某驾驶的合肥至官亭的802路双层公交班车行驶至官亭镇油坊铺停车站等待乘客下车时,发生一起车内乘客摔倒受伤事故。据伤者李某口述,当时她从客车二层下至一层的手扶楼梯时,本来车辆应该靠站停车,但驾驶员陈某仍驾驶车辆行进一段距离,导致其受车辆突然停靠的惯性摔倒受伤。2023年3月1日,李某左手腕骨折住院治疗,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后由官亭交警中队移交至官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专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经调查了解,伤者李某今年54岁,事故发生后,驾驶员陈某在做好救治的同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肥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官亭交警中队执勤民警赶到现场,调阅车内的监控,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李某以此为由,要求给予35000元的赔偿。公交公司方辩称,李某未等车辆停稳就下车,自身存在过错,要求赔偿的数额过多,且有的项目标准也过高,只愿意给予16765.83元的补偿,最终在调解员的耐心解释和劝导下,达成赔偿调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李某作为旅客,乘坐承运人公交公司的公交车,在公交车营运途中受伤,双方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把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运输中保障其人身安全。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对于运输过程中旅客受伤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损害是因李某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本案中,李某摔倒受伤是因公交车到站时继续行进导致,公交车司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无证据显示李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公交公司应赔偿李某的各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