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房屋转给儿子,老了会被赶出来吗?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本批案例通过“小案件”讲述“大道理”,充分发挥司法案例的价值引领和行为导向作用,以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裁判指引人民群众学习民法典、信赖民法典、运用民法典。
其中,“文某金与朱某仪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关乎设立居住权保障老年人居住权益。下面一起来了解。
设立居住权保障老年人居住权益
——文某金与朱某仪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文某金与朱某仪于2016年8月31日因感情不和,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某房屋(四层自建房)第一、二层归文某金所有,第三、四层归儿子文某贤所有。后该房屋被拆迁,根据安置补偿协议约定,该房屋回迁面积为220平方米,选定两间回迁房,分别为回迁房1与回迁房2。2020年12月,朱某仪隐瞒文某金,在未与文某金协商的情况下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收楼手续,收取房屋钥匙。文某金多次与朱某仪协商房屋分配问题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回迁房1归其所有,朱某仪将该房屋交付文某金使用。
裁判结果
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文某金与朱某仪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文某金、朱某仪和第三人文某贤同意回迁房1归第三人文某贤所有;二、文某金有权无偿居住上述房屋,直至文某金终老。书面居住权合同由文某金、第三人文某贤另行协商签订。第三人文某贤在取得上述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之日起1个月内,应配合文某金办理房屋居住权登记手续。
典型意义
居住权系民法典首次设立的用益物权,其设立与我国“住有所居”、满足特定人群居住需求的保障政策息息相关,尤其在涉老年人房地产纠纷中,依法保障老年人居住权益,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作用。本案虽是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但经法官充分协调,找准了问题的关键所在,即文某金与朱某仪均愿意在有生之年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其子文某贤,但文某金又心生老无所居之顾虑。居住权的设立既保障文某金放弃房屋所有权后,不会出现年老时被子女赶出房屋而居无定所的局面,也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