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爷卖房买家违约,定金不退大爷白得30万,中介眼红私自扣留房产证索要好处费
张大爷是上海市某小区的业主,因为想换个大房子,便打算把自己的两居室卖掉。他找了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委托他们帮忙出售。中介公司为他找到了一个买家李先生。
李先生看了房子后,表示很满意,便和张大爷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为300万元,买家先交30万元定金,剩余的270万元在过户时一次性付清。合同中还明确规定,如果买家违约,定金不退;如果卖家违约,定金双倍返还。合同签订后,李先生便通过中介公司向张大爷支付了30万元定金,并拿到了张大爷的房产证复印件。
不料,就在过户前一天,李先生突然打电话给中介公司,因为一些特殊原因,说不想买这个房子了,发现了一个更好的房源。他表示,他知道自己违约了,定金不退,他也认了。
中介公司听了,心里一喜,觉得这是个天上掉下来的馅饼,便告诉张大爷,买家不买了,定金不退,张大爷白得了30万元。张大爷也很高兴,觉得这是个意外之财,便让中介公司把房产证还给他。
可是,中介公司却提出了一个要求,说是他们帮张大爷赚了这么多钱,应该分给他们点劳务费,否则不归还房产证。张大爷听了,气得不行,觉得中介公司太黑心,便拒绝了他们的要求,并要求他们立即还房产证。中介公司不肯,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张大爷只好将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归还房产证,并赔偿损失。

①买家违约后,定金是否可以不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定金罚则”,也就是说,定金的作用是用来保证合同的履行的,如果一方违约,就要承担损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的后果。
本案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定金罚则,买家违约后,定金不退,这是合法有效的,买家也表示认可,所以这个问题没有争议。
②中介公司是否有权代收或退还定金。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代理人的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行为。但是,代理人必须有代理权,也就是说,必须得到当事人的授权,才能代表当事人行事。
中介公司是卖方的代理人,但是卖方是否授权中介公司代收或退还定金,这是一个事实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如果卖方授权了中介公司代收或退还定金,那么中介公司的行为就视为卖方的行为,有效地向买方收取或退还了定金;如果卖方没有授权中介公司代收或退还定金,那么中介公司的行为就是无权代理,不能代表卖方收取或退还定金,而是要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中介公司是否有卖方的授权,需要通过合同或其他证据来证明,如果没有证据,就不能认定中介公司有代理权。
③中介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分成定金或扣留房产证。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经纪服务费。也就是说,中介公司的收入来源是经纪服务费,而不是定金。本案中,中介公司要求分成定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属于无故占有他人财物,应当返还。另外,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占有人无正当理由扣留他人的动产的,应当返还该动产。
本案中,中介公司扣留房产证,也是没有正当理由的,属于侵占他人财产,应当返还房产证,并赔偿占有期间的利息损失。

综上所述,本案中,买家违约后,定金不退,这是合法有效的,买家没有异议;中介公司没有卖方的授权,无权代收或退还定金,也无权要求分成定金或扣留房产证,应当返还定金和房产证,并赔偿损失。
因此,法院判决中介公司立即返还张大爷房产证,并赔偿张大爷利息损失和诉讼费用。中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