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转账凭证,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法院判了!
在大姚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例中,何某通过微信向薛某转账16次,合计28400元,后双方发生矛盾,何某将薛某诉至法院,认为存在借贷关系,要求归还欠款。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仅提供了转账凭证,未能提供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的证据,最终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在于仅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而没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是否能够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法院通常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判决。如果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后,原告仍需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原告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法院可能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强调,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需要有明确的借贷合意和款项的实际支付。仅有转账凭证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原告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此外,法官还会提醒公众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的成立要件有两个:一是双方有借贷合意,多以借条为载体;二是出借方已实际向借款方提供款项。两个要件均需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只要其中任一构成要件缺乏证据证明,就面临借贷事实的不确定问题。在仅有转账凭证,缺乏借贷合意证明的诉讼案件中,借贷关系能否成立,取决于被告对此抗辩的有效性、合理性,如被告提出抗辩并提供充分证据,原告未进一步举证,则原告承担不利后果;如被告提出抗辩但未能提供证据,则被告承担败诉风险。
因此,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不仅应留存转账凭证,更应对借贷合意明确表示,通过打借条、要求提供担保、寻求第三方见证等方式将相关证据予以固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