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过世,旧居拆迁后来了位女儿要拆迁款
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一位居住在五保户的老人去世后,他的故居恰好位于一个进行拆迁的区域。根据拆迁政策,这处房产获得了51884元的补偿款。这笔钱当地村委会收为己有。一位自称是这位老人女儿的女性出现了,愤怒地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合法继承这笔补偿款。(案例来源:黑龙江穆棱市人民法院)
案件回顾:
张老汉(化名)作为五保户,多年来享受政府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保吃、保穿、保住、保医疗、保葬。
他的房子被拆迁后,村委会书记阿华(化名)认为张老汉无直系亲属,将这笔拆迁款归入了村集体所有。然而,这笔款项的去向很快引起了争议。
事件的转折点出现在一名女子的突然出现。自称为张老汉唯一女儿的林小姐(化名),要求继承这笔遗产。
她的出现让村委会感到震惊和质疑:“开什么国际玩笑,张老汉是五保户,怎么可能有女儿?现在骗子这么猖狂?”。
村委会书记阿华对林小姐的身份持怀疑态度,认为她可能是个骗子。据他所知,张老汉一直是孤身一人,从未提及过有女儿的存在。
她坚称,自己直系亲属,并解释道:父亲年轻的时候跟母亲认识并结婚,但是很快就离婚了,离婚后才知道怀上,虽然父亲反对,但是母亲坚持生下。
父亲觉得自己是残疾人,没能力抚养,给了远房亲戚,但是一直有跟父亲联系的。
林小姐还是坚持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包括拆迁补偿款。村委会对此表示反对,认为这笔钱应该归村集体所有。
最后林小姐提起诉讼。
案件分析:
《民法典》第1127条:这条款详细规定了遗产继承的顺序。具体而言,遗产首先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这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则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即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本案中,林小姐作为张老汉的女儿,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1160条:这一条款涉及无继承人或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它规定,如果遗产无人继承或无人受遗赠,这些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对于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死者,其遗产则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在张老汉的情形下,村委会据此认为张老汉的遗产应归村集体所有。
《民法典》第1130条:这条款讨论了继承人的扶养责任。如果继承人具备扶养能力和条件,但未履行扶养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这名继承人应当少分或不分遗产。因此,虽然林翠华是张老汉的法定继承人,但因她未能履行对父亲的赡养义务,可能会影响她的继承份额。
《民法典》第1131条:这一条款针对继承人之外的人。如果这些人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或者对被继承人有较多扶养贡献,他们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该条款为村委会可能分得遗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因为村委会在张老汉生前对其进行了照顾。
最后法院怎么判?
林小姐虽然是张老汉的法定继承人,但她未能尽到赡养义务,并且政府帮她照顾尽孝了十几年,可能会影响其在遗产分配中的比例。另一方面,村委会虽然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由于对张老汉有实际照顾,也有可能获得遗产的一部分。
女子酌情分得25000元拆迁款,村委会分得26884元,另外,张老汉这十几年五保政策,可另行向追讨,林小姐应当将这些费用补偿给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