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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二十四条

2024-03-12      329



    郝某与肖某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子女三人,即肖甲、肖乙、肖丙。肖某于2004年8月2日因死亡注销户籍。肖某死亡后郝某未再婚。2016年11月30日,某医院诊断证明载明,郝某患有血管性痴呆。现肖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郝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基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法官分析

     《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系为成年人之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确立一种具有外在判断依据的形式标准,从而保护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本案中,郝某患有痴呆,不能辨认自己的民事行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肖甲作为郝某的近亲属,属于郝某的利害关系人。故其可以行使该条款赋予的权力,向人民法院认定郝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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