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日常接待法律咨询中,有碰到客户咨询:生前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未公证),但因种种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继承人是否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
对于这一问题,法律法规规定是缺乏相关条文规定的,各地法院的裁决也呈现出了不同的观点。但主流有两种主张:肯定说和否定说。
肯定说:被继承人生前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其死亡时,继承人概括取得被继承人的整体财产权利及义务,故任意撤销权作为赠与合同权利之一,继承人可以取得。故继承人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
否定说:任意撤销权专属于被继承人所有,不因为继承发生转移,故继承人不能随意撤销该赠与合同。
针对以上两种情形,司法实践中案例都有不少。笔者在相关搜索中也看到不同地区对此的裁判。现摘取其中一案例,以供参考。
基本案情
贾某现年96岁,其子冯某乙生前与儿媳王某将夫妻共有的涉案房屋赠与二人之女冯某甲,但因限购政策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仍登记在冯某乙名下。后冯某乙去世,王某、冯某甲与贾某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并在法院进行了多轮诉讼。 冯某甲认为,涉案房屋是父母给她的嫁妆,本案赠与合同是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依法不能撤销。因此,在继承纠纷诉讼进行的同时,冯某甲将贾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某、贾某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协助冯某甲办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贾某则认为,其多年跟随冯某乙一家共同生活,帮忙料理家务、照看孙女,其现在年事已高,而儿媳王某表示无法对其进行照顾赡养,故其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撤销冯某乙和王某对冯某甲的赠与,涉案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财产。 本案审理过程中,继承案件作出了最终的生效判决: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冯某甲名下,冯某甲分别向贾某、王某支付应继承份额的折价款。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老年人享有的继承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被继承人生前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财产赠与受赠人,死亡时尚未履行的,受赠人有权请求继承人履行赠与合同;继承人有权依法撤销该赠与合同。父母自愿为子女准备婚房或将房产作为嫁妆予以赠与虽属常见,体现了父母对子女的关爱,但其难谓义务。 本案中,在法律对赠与人的继承人是否享有撤销权规定并不明确,而相关继承纠纷案件已最终判决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情况下,冯某甲仍提起本案诉讼,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而且更不利于保护老年人继承权在内的合法权益,因此,综合本案全部事实,判决驳回了冯某甲在本案中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