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先后立下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子女仍为房产分割闹到法院,法院如何判? -凯发k8官网首页登录

老人先后立下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子女仍为房产分割闹到法院,法院如何判?

2024-03-29      269



法院观点:

      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遗嘱是借助电子计算机设备制作并经打印机输出的载体形式;2.打印遗嘱应由两个以上适格的见证人在场见证;3.遗嘱人和见证人均要在该打印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1.案情简介


      老黄和老方是一对老夫妻,他们一辈子过得挺平淡,生了儿子黄某甲、黄某乙和女儿黄某丙。但是,老黄去世后,因为一套位于深圳罗湖区的老公房,家里闹得翻天覆地。

      这个房子是老黄单位的福利房,后来老黄买断了,因为当时手头紧,钱是小儿子黄某甲的老婆找娘家拿的。所以啊,老黄夫妻俩就想着百年之后,这套房子还是给小儿子夫妻。担心其他子女不同意,老夫妻俩特意立了遗嘱。

      总共立了两份遗嘱。第一份是20021126日,老方代老黄写的。 第二份遗嘱是老黄去世前一个月的2003826日,老黄和老方在律师见证下一起订立的。

      但是老黄走后,黄某乙也不管遗嘱不遗嘱的,为了房子的事,隔三差五找弟弟吵架。老方看着大儿子无理取闹,又去做了份公证遗嘱,再次确认房子归小儿子夫妻所有。

      这可把黄某乙气的不行,老方没办法,又去公证处把刚立的遗嘱撤销了。

      现在,黄某甲和黄某乙要分割父亲名下的房产,但问题是,谁才是真正的房产继承人?


2.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20021126日订立的遗嘱,因代书人是被继承的配偶也无其他见证人签名,这份遗嘱无效;

      2003826日订立的遗嘱,是以打印件的形式存在的,上面有两位遗嘱人和两位见证人的签名,日期也清楚注明了。从内容来看,首先,这份遗嘱是关于立遗嘱人个人财产去世后的处分,而且并没有涉及到继承人缺乏生活来源的情况。其次,遗嘱中提到,被继承人老黄去世后,老方会由黄某甲夫妻来照顾,这份遗嘱可以看作是带有附属义务的。而且,根据庭审中被告确认的情况,黄某甲已经履行了照顾老方的义务。最后,尽管被告老方后来通过公证方式撤销了之前做的遗嘱,但是这个撤销并不影响黄某某遗嘱的有效性。所以,这份2003826日订立的遗嘱是有效的。

      法院判决如下:登记在被继承人老黄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房中的1/2产权归原告黄某甲和冯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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