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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与代位继承

2024-04-12      217


问:代位继承人能否在转继承中取得被继承人“继承人”的遗产?

哈哈哈,是不是让小编“绕”晕了,我们换个问法——子女能否在同一次遗产分割中,两次“继承”自己的遗产?

弄清楚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来看一下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概念: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

一、转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二、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看法条是不是有点儿“晕”?没关系,让我们代入案例对号入座

【案件索引】

甲父、甲母生育甲、乙、丙三个子女,甲与妻子生育甲子。甲于2014年死亡并留有一套婚前房产,后甲母于2017年死亡,二人均未订立遗嘱,现甲妻起诉要求依法分割房产。

这个案件中,甲2014年死亡时,虽然无人提起分割遗产的主张,但法定继承的事实已经开始,该房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平均分割继承,即甲父、甲母、甲妻、甲子每人分得1/4。

法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甲母死亡,且甲母生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此时甲母继承的1/4房产份额便转给其继承人,这就是转继承。

那么问题来了:此时,甲能否作为继承人反过来继承自己的房产?甲母的继承人都有谁?

在转继承中,甲先于被继承人(甲母)死亡,这是典型的代位继承情形,应由甲的直系晚辈血亲(即甲子)继承甲的遗产份额。因此甲母的继承人分别是甲父、乙、丙和甲子,4人每人分得1/4×1/4的房产份额。

就是说在本案中,甲子两次继承父亲的房产,共获得5/16的房产份额,其余人的份额分别为:甲父5/16、甲妻1/4、乙1/16、丙1/16。


【普法小课堂】

民法典颁布实施前,继承法中并没有关于转继承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中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看出转继承实质上是连续发生了两次继承。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继承遗产的权利”并非“继承权”,而是享有分割遗产的权利,民法典中将这句表述改为“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人取得的是继承权,在遗产分割中直接参与继承,实际上只发生一次继承。

除此之外,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还有: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且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人还可以是其他法定继承人,比如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等,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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