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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简介

 

 根据《民法典》第11331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于遗嘱生效后,有权按照遗嘱人的意愿来执行遗嘱内容的人。所以遗嘱执行人,是有权执行遗嘱人所立遗嘱,使遗嘱内容得以实现的人或组织,包括处理被继承人身后之事、遵照遗嘱人的意愿分配遗产的行动和活动。遗嘱于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因此遗嘱人自己不能执行遗嘱,而须由他人来执行。遗嘱的执行直接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遗嘱执行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人可以 在遗嘱中指定位或数位执行人, 以便于实现其遗嘱目的。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组织由于遗嘱执行人是被执行人在遗嘱中明确指定的人,因此遗嘱执行人只适用于遗嘱继承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遗产管理人是对死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遗产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公平、有序地分配遗产,使遗产上各项权利得以实现的项综合性制度。目前,随着我国老年人的数量逐渐增加,遗产继承案件也随之增多,遗产的范围与数量也越来越大,不仅种类纷繁复杂,而且表现形式各异。由于缺乏遗产管理制度,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交付前,很可能使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继承人在难以知晓遗产的实际范围和价值的情况下,由于其往往不具备管理和分配遗产的能力或者精力,或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很难妥善地管理遗产。此外。有的维承人已经占有遗产,而有的继承人并未实际占有遗产,甚至根本不知道继承已经开始。难免会有遗产分前已经占有遗产的人转移、隐匿分、侵吞遗产等情形侵害共同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利益的形。在继承开始后,由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保管,有利于使遗产在实际分割前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由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清理、编制遗产清册、分配,有利于促进公平、有序地对遗产进行分配,实现各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权。基于我国社会的现实和当前的国情,《民法典》继承编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以及报酬作出规定,构建了较为完备的遗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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