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职责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本条是《民法典》关于监护人监护职责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对被监护人虐待、遗弃,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监护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监护职责,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等。对于侵害被监护人利益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他人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