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七十多岁的李大妈十多年前与老伴老刘开始了“黄昏恋”,俩人在背着各自子女偷偷摸摸在一起处了一段时间后,分别做通了子女的工作领证后光明正大地住在了老伴的两居室里。老伴有一个独子已经结婚生子,李大妈自己也有一个独生女儿。李大妈与老伴在一起生活了十一年,自己与老伴的儿子小刘相处还比较融洽,没什么大的矛盾。直到一年前,老刘在医院被查出肺癌长期卧床,儿子小刘为了方便照顾父亲一家三口搬到老刘房子里住,因为觉得李大妈对老刘照顾不够细心才开始出现了摩擦,但是念在老刘在世且有病,双方都隐而不发。直到今年老刘去世了,双方矛盾开始爆发出来。小刘一怒之下拿出老刘房屋的产权证,以产权证上的名字是自己,将李大妈赶了出来,李大妈便将小刘诉至法院,要将法院确认老刘的房屋归自己所有,并以自己曾经给小刘照看了两三年孩子为由,要求小刘对自己每月给付自己一定的赡养费。对此,小刘说这套房屋在李大妈与老刘领证之前就已经登记在自己名下,只是自己结婚以后觉得房子太小,离自己上班远便自己出钱又另外买了一套;另外李大妈是自愿帮自己看孩子的,并且李大妈在帮自己看孩子期间自己经常给她买东西,可以说是一种等价交换,不同意给付赡养费。
李大妈与老刘已经领证,在法律上是夫妻关系,那么她是否有权利继承房屋?李大妈能以自己帮小刘看孩子为由要求小刘赡养自己么?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可以相互继承遗产,其中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该案中,李大妈与老刘已经登记结婚,李大妈是老刘的合法配偶,有权继承老刘的遗产。可是,老刘的这套房屋是李大妈与老刘领证之前就已经登记在小刘名下,是老刘赠与小刘的财产,已经不属于老刘的遗产。那么,李大妈是不能享有这套房屋的权利义务。关于赡养,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小刘与李大妈只有名义上的继子女、继父母关系,没有形成扶养教育关系,小刘无需对李大妈进行赡养。李大妈虽然曾经帮助小刘照看过孩子,但是这属于一种自愿的奉献,法律、道德都不反对这种奉献与付出,但是以此为由要求得到利益的一方对此进行赡养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如果小刘愿意每月给予李大妈一定的生活费,法官是非常支持的,毕竟“尊老爱幼”是我国的传统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