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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承诺赠与对方房产,婚后能否反悔?

发布时间:2019-06-18 浏览次数:1581

结婚前,你说把那房子给我,现在怎么能反悔……”婚后感情不和的夫妻,最终走向了离婚。还因为婚前承诺赠与的一处房产,走上了法庭……

 

卢某和田某是一对夫妻。婚前卢某承诺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田某,并签订了承诺书,但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婚后,田某怕伤了夫妻感情,也没有强求办理过户手续。如今,因双方发生矛盾无法调和,田某要求卢某履行承诺将房屋过户给自己。但卢某却不愿执行,双方争议较大。田某诉至法院,要求卢某履行协议。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了田某的主张。

专家点评

卢某单方出具的承诺书,本质上应属于赠与,即卢某单方作出的赠与表示。因此,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卢某能否撤销赠与。根据《婚姻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就是说,除了特殊情况以外,一般情况下,房屋赠与都必须要到房屋变更登记以后才能生效,如果没有变更登记,赠与方是有权撤销赠与的。

 

本案中,双方虽然达成了有效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同时,赠与协议也没有经过公证。因此,卢某有权撤销赠与。

 

由于房产的特殊性,我国对房产的归属一般以房产证上登记的姓名为准,登记是谁的名字,房产就属于谁。对于房产赠与一事,只要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则房屋的产权没有改变,仍属于原产权人。正确的做法是将房产及时进行过户,过户到自己的名下才可以保证对房屋的所有权,保证赠与合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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