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子女、保姆、遗嘱”
这几个词语联系在一起时你们会想到什么?
最近,上海一老人的做法,
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老人明明有个女儿,
却把遗产和房产都赠给了保姆!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前段时间,上海一老人临终前,在医院立下一份遗嘱:
“我的遗产留给女儿吴某1元,其余财产包括房产一套、存款80万元,全部留给陈女士。”
而这位陈女士,是女儿给老人请的保姆,仅到家里3个月……
50年前,女儿吴某出生,老吴开心得不得了。后来老吴和妻子离婚,他放弃了财产分割,只提了一个要求:我要女儿。
虽是单亲家庭,但是老吴尽全力去爱着女儿。转眼小吴到谈婚论嫁的年纪了,结婚生子后,女儿和自己,却好像变得陌生了。
老吴回忆,女儿从一周一个电话,到一个月一个电话,到三个月一个电话;从半个月来看我一次,到一个月来一次,到三个月来一次,后来半年也未必能再见一次了。
从女儿家到自己家,只有一个小时的车程。而这一小时,对老人来说,似乎也太遥远了……
老吴生病后住在医院。三个月里,女儿只来了两次,简单问候两句,匆匆就走了。给父亲请了一个保姆后,再也没来过医院,这三个月都是保姆在贴心照顾。
生命即将走到尽头,还是没有等来女儿,老吴便立下了这份遗嘱。
“上海房租太贵了,房子就留给保姆。爸爸存款也不多,你结婚生子耗尽了爸爸所有积蓄,只剩下80万养老钱也用不上了,也留给陈阿姨吧。”老吴说。
首先,老吴通过遗嘱将房屋等财产留给保姆陈阿姨不属于遗嘱继承,而是属于遗赠。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而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只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知,保姆陈阿姨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虽然表现为遗嘱形式,但事实上是一种遗赠。
其次,本案中老吴的女儿有了自己家庭之后,对于父亲老吴的关心很少: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本案中的房子、80万养老钱都属于老吴的个人财产,老吴对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为: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接下来就是老吴立的遗嘱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了:
按照继承法规定的遗嘱有五种形式,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按照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效力是最高的,通过公证处来办公证遗嘱,一个是效率最高,第二个是免除这个继承人今后举证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当然,如果老吴觉得遗嘱中自己遗产只分给女儿1元,不合适,想要变更,也是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来源:浦江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