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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去世留下巨额遗产, 照顾她30年的邻居可以分一半

发布时间:2020-06-30 浏览次数:904

孤寡老人去世留下巨额遗产, 照顾她30年的邻居可以分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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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民族赖以维系的精神纽带,是一个国家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如果没有共同的核心价值观,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就会魂无定所、行无依归。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承担着执法办案、明断是非、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肩负着重要使命。法院的一纸判决不仅仅是对一起具体案件的处理,更是对社会风尚的一种引领。


人民法院每年都要审结大量案件,其中一些看似很“小”的案件却产生了巨大影响力,它们传递法治正能量,引领道德新风尚,赢得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了积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今天回顾的是一场特殊的法庭调解案,全国人大代表,宁波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主席沈满洪以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常鹏翱进行了精彩点评。


案情回顾


6月16日,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山东村,上演了一场特殊的法庭调解。


现年66岁的老徐,是慈城镇山东村的一位普通村民,他与苏老太做了几十年邻居。苏老太早年丧夫,无儿无女,一人生活。老徐常常帮苏老太做些力所能及的事儿。上世纪90年代初,老徐家修房子,见苏老太家的房子年久失修,已出现部分坍塌,就干脆将苏老太接到了自己家住。2008年,老徐家的房子被拆迁,老徐又出钱给苏老太在村里租了房子。

 

这期间,政府组织了一次土地登记,因苏老太的房子早已坍塌,且村里又经过了拆迁重整,种种原因,苏老太变成了无房户。

 

2012年开始,苏老太逐渐体弱多病,需要专人照顾护理。老徐在跟山东经济股份合作社党支部书记洪秋国商量后,将苏老太送到了敬老院安度晚年,还为她支付了每月2000元的费用。2017年,92岁的苏老太去世,老徐按照当地风俗,为她操办了后事,并掏钱购置了墓地。


苏老太生前曾经申请过40平米宅基地用于建房,谁知批下来没多久,就过世了。今年初,那片宅基地面临拆迁,苏老太名下有上百万元的拆迁款。这百万拆迁款又该何去何从?村里犯了难。

 

“老人家在世期间与老徐写过协议,约定苏老太的生前赡养及后事处理全部由老徐负责,所有费用也由老徐承担,老人家名下所有财产在其过世后全部由老徐继承。”洪秋国说。

 

但当时老人名下只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再加上双方法律意识淡漠,老徐也没当回事,这张协议上只交代了相关事宜,并没有签字。但洪秋国了解老徐几十年如一日为苏老太做出的一切,他强烈建议老徐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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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苏老太长期居住在村里,村民对其情况比较了解。当天上午,宁波江北法院将巡回审判车开进了慈城镇山东村,对案件进行现场调解。“苏老太是单身老人,老徐照顾她几十年了,老人对老徐很是信任,什么事都找他办,把老徐当作自己的儿子来看待。”“老徐为苏老太所做的一切,我们也都看在眼里”……现场,山东村的村民们纷纷对老徐的行为给予肯定。
 
“就算是没有血缘关系的邻居朋友,也应该相互关心、相互帮助,特别是对孤寡老人,更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关怀,因此老徐的行为值得鼓励。”在该案件承办法官张海娟看来,对长者敬爱,对弱者关怀,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江北慈城镇“慈孝文化”的重要体现。
 
“苏老太这处宅基地,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按照规定,应归集体所有。但同时法律也有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分得适当的遗产。”承办法官张海娟解释道,“老徐照顾了苏老太三十多年,时间跨度较长,实属不易,应予褒扬,符合法律规定的扶养较多情节,根据调解协议,老徐分得一半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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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考虑到村里的老人较多,为进一步弘扬慈城当地的“慈孝文化”,倡导老徐这种慈孝行为,苏老太的遗产也一部分由村里保留,逢年过节时作为福利分发给村里老人。(浙江天平  江北法院)


律师点评

                                                                                                                                                        安徽华衡老年维权和调解中心理事、 北京尚公(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广华




在本案中,孤寡老人苏老太生前取得了宅基地由于她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未留有遗嘱,根据继承法规定,该利益归村集体所有。同时,根据继承法规定,对老太照顾30年的老徐有权得到适当遗产这是法律对弘德扬善之举的支持。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便是对不负有抚养义务之人所为善行的正向激励。法院对本案的调解,恰恰是对此种激励的兑现,使有德行的善者能从善行中得到肯定与激励,实现良法善治。

本案结果既符合继承法,也符合村规民约,与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相吻合,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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