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成“遗产管理人”引热议
没有人料想到,当一个人孤单离世后,接手他的遗产的,竞然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单位。近日,一则关于遗产继承的消息,在网络上刷屏。
[案件回顾]
2014年底,北京男子杨某利买下了一套总价款115万多元的商品房。2015年3月,杨某利申请了8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贷款由北京银行芍药居支行提供,北京市住贷担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6年,38岁的杨某利去世。杨某利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生前也未留下遗嘱。其舅舅曾一度以为自己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人,于是偿还了一部分房贷。因为北京市住贷担保中心是杨某利的债权人,其舅舅找到该中心,认为自己可以继承房屋,想把房屋过户到其名下。近日,一场诉讼在丰台法院进行,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申请丰台区民政局成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4月28日,法院判决认定丰台区民政局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
[律师解读]
在这个案例中,舅舅为何无法继承独身外甥生前的房产?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彭艳军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中,父母、子女以及 配偶是属于第一继承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弟姐妹则是属于第二继承顺序,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才会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而该男子生前没有写下遗嘱,不存在遗嘱继承的情形,只能按照法定继承,但其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也已去世,即第一、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全部缺失;而舅舅并非法定继承人。
“假如情形反过来,如果是舅舅去世,外甥却可以继承遗产,这一点是很多人都不明白的。"彭艳军律师进一步补充道,根据《民法典)1128条第2款代位继承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外甥作为舅舅的姐妹的子女,是可以依据代位继承权来继承遗产的。
[如何“管理”]
在当地民政局成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之后,会如何处理杨某利的房产?这便涉及遗产管理人如何管理遗产的问题。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梁三利介绍,民政局接手未还完贷款的房子后,应该会帮助偿还他的债务。此外,杨某利去世以后其舅舅帮助偿还了一部分贷款,民政局应该偿还这部分欠款。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所有债务处理完后还有剩余遗产,这部分则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梁三利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