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1申请确定监护人案 -凯发k8官网首页登录
曹某1申请确定监护人案
发布时间:2023-10-31 浏览次数:225
被申请人曹某现年98岁,育有五子,分别为曹某1、曹某2、曹某3、曹某4、曹某5,其配偶已去世。2022年,曹某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现曹某1、曹某2均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由自己担任曹某的监护人。曹某1主张自己身体健康、经济与时间宽裕,且曹某表达过希望与自己一同生活的意愿。曹某1同时主张曹某2因身体欠佳、经济不富裕、侵害曹某合法权益等理由,认为曹某2不适宜担当监护人。曹某2主张2001年起自己与曹某共同生活,了解其生活、医疗等习惯,认为曹某1不了解曹某习惯,且申请担任监护人是为了争夺房屋拆迁利益,故不适宜担任监护人。 本案的焦点一是曹某2是否侵害曹某合法权益,二是由谁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保障曹某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根据法院调查:曹某不存在对指定自己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也不存在表达自己意愿的可能;同时曹某的其他儿子曹某3、曹某4、曹某5均不愿意担任监护人。故法院应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从曹某1、曹某2中指定监护人。从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法院调查看,不能认定曹某2存在侵害曹某合法权益的事实。同时,从曹某居住历史及曹某1、曹某2制定的监护计划上看,曹某年近百岁,且与曹某2共同居住超过五年,维持其现有生活环境的稳定有利于老年人的健康。综上所述,曹某2更适宜担任曹某的监护人。故法院判决由曹某2担任曹某监护人,同时根据曹某2的意愿,曹某2每月向曹某4提交上一月的监护台账(记载曹某财产、医护、人身管理等情况),供其监督。 1.对于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排除。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在于申请人曹某1、曹某2是否实施侵害被监护人曹某权益行为的认定。若存在确切证据证明监护人存在不利于被监护利益的情形,法院应当排除其监护资格,重新选任监护人。本案中,法院根据已有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认定曹某1、曹某2均未实施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因而不对申请人曹某1、曹某2的监护人资格进行排除。 2.从最便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角度确定合适的监护人人选。作为监护制度体系的实践者和推进者,监护人履职情况与监护目的能否实现存在密切联系。本案争议焦点之二即在于最便利履行监护职责要素的认定:监护人不仅应具备形式上的监护能力,更应保证实质上履行并胜任监护职责。综合曹某居住历史及曹某1、曹某2监护计划来看,曹某与曹某2二十余年间均共同生活居住,维持稳定且熟悉的生活环境将有利于百岁老人的健康,故维持并尊重曹某居住现状。因此,法院指定曹某2担任监护人,符合我国老年人指定监护制度立法中的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也体现了我国在司法价值理念上对于被监护人人权的尊重。 3.通过监护监督限制监护人滥用监护权。原则上,监护法律关系中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法律地位平等,但老年被监护人相对而言处于弱势地位。为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法院指定曹某4为监护监督人,监护人曹某2应当于每月向曹某4提交监护台账,发挥监护监督人的监督作用,促进监护人积极履行监护职责,保证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