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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无理由退货须保证商品完好

发布时间:2023-11-06 浏览次数:36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过权利的行使有边界,“无理由”并不等于“无条件”,一起来看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8日,李某网购了一台相机。相机到货拆封后,李某将电池及内存卡装入相机,并拍摄了几十张照片。同年5月23日,李某以“七天无理由退货”为由申请退货退款。两天后,商家在签收商品时发现相机电池及内存卡均有触点,已影响二次销售,故拒签并退回商品。2021年6月,李某将商家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网络购物合同,将相机退货并主张全额退款。商家辩称其已在商品购买界面下的宝贝详情中提示,买家非因质量问题,自签收之日起7天内无理由退货退款的,应保证退回的商品本身、配件、包装以及赠品等完好且未被使用,不得影响二次销售。而李某的使用行为在相机上留痕,影响了二次销售,故不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范围。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可知,经营者采用网络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此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另外,《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上述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同时,该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本案中,李某安装相机电池及内存卡并按压快门试拍后,在相机电池及内存卡上均留下了难以恢复的使用痕迹。其对商品的调试程度已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的必要限度,其行为导致商品价值贬值,影响了商品二次销售,不应视为商品完好,不得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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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醒


“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但是“无理由”并不意味“无限制”。消费者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前,需确保商品完好,不得影响商品二次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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