励志的开头
大树年轻的时候努力赚钱,名下房子和车子不尽其数。
奈何,大树爱好给人做担保,又爱好在赌场小赌一把。
年近50的时候,对外各种欠债,房子车子尽用来还债了。
老套的结尾
倾家荡产,妻离子散。
家中只剩一位80岁的老母亲和老母亲居住的一套房,还有那个无论落魄或辉煌都不曾抛弃他的老狗。
于是,为了老母亲和老狗的颐享天年,大树决定将名下唯一的一套住房给老母亲设立一个居住权,并在房管局进行了居住权登记。
半路杀出来的“程咬金”
某日,大树还是被告上法院,原因是大树对外做担保,借款人没钱,法院依法判决大树承担全部的责任。尽管此时大树除了唯一的那套房啥也没有了,但他必须得为自己随意做担保付出代价:债权人大红将要申请执行他名下的唯一住房!
此时,大树80岁的老母亲拄着拐杖向法院“喊冤”,要求法院停止债权人大红的强制执行,但大红却表示愿意给大树和老太太申请廉租房或提前扣除5年的市场价租金供其租房,前提是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变卖。
吴律普法
问1: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可以被执行吗?
答:因大树在大红起诉之前,就已经给老母亲设立了居住权,并办理了登记。居住区属于物权,大红对该房屋仅享有债权,根据我国“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居住权可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大红在居住权未消灭之前,并不能执行大树的唯一住房!
问2:什么是居住权?
答:根据《民法典》第366条之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大白话就是:在合同期限内,可以随意居住于该房屋。
问3:居住权的设立是否有偿?
答:可以约定无偿,也可以约定有偿,具体数字自定。
问4:设立居住权的对象是否有限制?
答:没有限制,想给谁给谁。
问5:居住权如何设立才能有效?
答:方法有三,任一都可:
1、在房管局办理登记的居住权合法有效。但如果想排除他人的执行,必须要在法院依法查封之前办理登记,否则不能排除执行。
2、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居住权,自文书生效之日居住权即生效,可以据此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3、在遗嘱中明确为某个人设立居住权,自被继承人身故、遗嘱生效之时,居住权设立,可以据此排除法院强制执行,但遗嘱未生效之前的居住权未设立,不具有排除力。
问6:居住权能否转让?
答:居住权不能转让或继承,否则无效。
问7:居住权何时消灭?
答:约定的期限届满 或者是 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才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