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1年,魏女士(化名)为了在北京上大学,通过大伯的帮助,将户口迁到了大伯家。大伯家是一套老式平房,位于北京市中心,属于国有产权。魏女士在大伯家吃住了三年,期间没有交过一分钱的房租和伙食费。大伯对她非常照顾,就像自己的女儿一样。魏女士毕业后,搬出了大伯家,但没有将户口迁走,而是继续挂在大伯家。
2004年,大伯家所在的地块被政府征收,进行了拆迁改造。按照政策规定,拆迁补偿是按照户口人数来计算的,每个人可以获得一定面积的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
由于魏女士的户口仍然在大伯家,所以大伯家多得了45平方米的补偿面积。当时,这45平方米的补偿价值约为5万元。大伯主动联系了魏女士的父亲,表示这是魏女士的份额,想要给他们一些钱。
魏女士的父亲感激大伯的恩情,拒绝了这笔钱,认为这是大伯对魏女士的教育投资,也是对他们的帮助。大伯也没有再提这件事,双方都把这份情谊记在了心里。
十几年后,魏女士已经结婚生子,过着富裕的生活。在一次回娘家的聚会上,她无意中从父亲的口中得知了当年拆迁的事情,还有大伯家多得的45平方米的补偿。
魏女士一听,心里不平,觉得这是她应得的,大伯没有告诉她,就是想占她的便宜。她认为,这45平方米按照现在的房价,至少值120万元,她要求父亲去找大伯要回这笔钱。父亲拒绝了,说这是大伯对她的恩赐,她应该感恩,而不是贪婪。
魏女士不听父亲的劝告,私下找到了大伯,提出了索赔的要求。大伯一听,气愤不已,说这是他的合法财产,魏女士没有资格分一分。魏女士不依不饶,威胁说如果大伯不给她120万元,她就要把大伯告上法院。
【司法解释】
魏女士的诉讼请求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即“因国家征收、征用、收回房屋而获得的补偿,属于房屋权利人的财产,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方式分配”。
魏女士认为,她是大伯家的户口成员,也是房屋权利人的一员,因此有权分享拆迁补偿。她还认为,拆迁补偿应当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来计算,而不是当时的补偿价。
大伯的辩护请求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即“房屋权利人与其他人之间因房屋权属、使用等产生的纠纷,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方式处理”。大伯认为,魏女士只是借用了他的户口,没有参与过房屋的购买、维修、缴费等事务,也没有与他签订过任何关于房屋权属的合同,因此不是房屋权利人,也没有权利要求拆迁补偿。他还认为,拆迁补偿应当按照政府的拆迁方案来计算,而不是按照市场价来计算。
【处理结果】
因拆迁时间已经是十几年前的事情,诉讼时效已经过期,法院不受理。最后大伯给了小魏20万。
如条件成立,魏女士会索赔成功吗?
魏女士不是房屋权利人,没有享有拆迁补偿的权利。虽然是大伯家的户口成员,但这并不意味着她就是房屋权利人。
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人,而魏女士并没有这些权利。魏女士只是借用了大伯的户口,为了在北京上学,而没有与大伯建立任何房屋权属的法律关系。因此,魏女士不能以户口成员的身份,主张对拆迁补偿的分配权。
魏女士要求按照市场价计算拆迁补偿是否合理?
拆迁补偿应当按照政府的拆迁方案来计算,而不是按照市场价来计算。政府的拆迁方案是根据房屋的性质、位置、面积、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了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制定的一种补偿标准,具有法律效力。而市场价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随时变化的一种价格,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魏女士要求按照市场价来计算拆迁补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