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业主提供了一份视频,内容是“广东高院判定人防车位收益权归业主”,并提供了案号,笔者对此非常兴奋,因为长时间查找法院将人防车位确权给业主的判例而无果。但详读一二审以及再审判决书后,发现该案仍然是和南京天地新城、深圳南山区方鼎华庭等业主胜诉案一样,都是业委会占有、使用了人防车位后,开发商来争夺,但因开发商证据不足被判败诉,法院仍是回避了人防车位的确权内容。但广东的这个案例对业主在与开发商争夺人防车位时非常重要,广州中院和广东高院的观点值得我们借鉴。
2018年汕头第一城开发公司起诉第一城业委会和特科物业公司,要求归还93个人防车位及租金收益。
一审法院查明:汕头第一城小区系第一城公司开发建设,其中人防地下室面积为3796平方米于2008年5月27日验收核准。人防地下室共有93个车位,2010年12月15日开始至今由业委会向业主出租,人防地下室没有领取《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为查明人防车位的情况,法院向汕头工程管理站发出《调查函》,调查地下人防工程的造价是否计入住宅销售价格中。管理站复函称:“一、对一般建设工程而言,人防工程是整个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其工程造价应计入整个建设工程总造价。二、第一城不属我站管理,不了解该项目情况。”
法院又向汕头人防办调查,人防办复函内容为:“依照有关规定,我办依法对第一城的人防工程项目审核、监督、验收。但住宅的销售价格开发商并不需要向我办报批或者备案,人防工程的造价是否计入住宅销售价格中,我办目前没有掌握相关情况,无法进行答复。”
法院向有关部门调查的做法是值得称道的,在许多类似案件中,法院要求业主举证,可工程审批、造价等信息业主如何能掌握?业主因此常处于不利的地位。业主在诉讼中是有权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业主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材料,由法院去有调查、取证,或由法院开出律师调查令。
许多业主常称,向有关部门申请公开信息,不是称没有就是答复的语蔫不详、不知所云,和没说一样。从本案管理站和人防办的复函中可以看出,许多涉及开发商的信息,相关部门是真没有。二十来年房地产高速发展,导致地方政府对开发商的依赖,形成土地财政,对开发商的管理存在不规范之处也就很平常了,客观上也造成了开发商、物业对业主的侵权。
一审法院最终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规定,认定开发商对人防车位有使用管理权。((2018)粤0507民初189号)业委会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广州中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原告开发商第一城,如欲取得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和收益权,须承担如下证明责任:能够证明自己属于人防车位投资建造者,且人防车位的建造成本是独立于小区商品房销售价格之外,未分摊到小区业主购房款里,并且验收后履行了日常必要的管理维护义务。”
上面这几句内容相当重要,业主在日后类似案件中可以原文向法院提出。
“业委会要求第一城提交人防工程的建造成本及各项支出情况,及其销售商品房的成本构成材料,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第一城提供的材料,只能证明其配建了人防工程,并不能证明人防车位建造成本由其另外独立承担,未分摊在业主购房款中。从管理站回函内容可证明,通常地下人防工程造价已计入整个建设工程总造价,即人防工程的建造成本已分摊至商品房购房款中,购房户承担了人防工程的建造成本,成为人防工程的实际投资人,享有管理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一城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其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开发商的诉求。(2018)粤05民终1016号
业主在申请信息公开时,即使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也不必气馁,本案中管理站的复函表面看对业主是不利的,但仍对业主的胜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开发商对二审败诉不服,申请再审。再审中广东省高院认定,二审中不存在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的情形,关于人防工程的建造成本及各项支出情况,及其销售商品房的成本构成等,应由开发商提交证据的论述,有事实依据。第一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涉案人防车位的投资者或是车位的建造成本系独立于商品房销售成本之外。再审驳回了开发商的再审申请。(2019)粤民申8045号
总结一下,本案确实对业主在夺取人防车位中很有借鉴意义的,特别是法院主动去相关部门取证,以及涉及人防车位的相关信息材料必须由开发商提供,对广大业主是非常有利的,该案值得大家学习。
还有一点,本案的人防车位仍是由业委会占有使用的情况下判开发商败诉的,如果车位在开发商或物业控制下,业主要求返还同样面临举证不能的情况。所以小区成立业委会全面管理小区,对夺回人防车位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