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亲人的房产已经过户,
能否行使任意撤销权?
法院:房屋权利已实际转移,
原告无权行使任意撤销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王阿婆自愿将其所有的房屋过户至被告刘某名下,双方形成赠与合同关系。依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原告享有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但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已于2018年9月过户至被告名下,房屋权利已经实际转移至被告,故原告无权行使任意撤销权。根据庭审事实及双方陈述,原告虽主张被告不孝敬,但是未向法院进行举证,且被告明确表示愿意接原告在涉案房屋同住。综合本案事由及证据,不能证明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因此原告坚持把涉案房屋再过户回自己名下,没有法律依据,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赠与人行使撤销权,
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系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的无偿给予受赠人财产的合意。
在一般赠与中,在赠与财产权利实际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属于动产,一般为动产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属于不动产等需要办理权利转移登记手续的,则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之前。本案中,涉案房屋产权已经转移至刘某,因此王阿婆不能再行使任意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