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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旬奶奶通过赠予协议把学区房"借给"孙子,入学后孙子不还

发布时间:2026-02-03 浏览次数:14

90岁高龄奶奶将学区房“借”给孙子一家,办理孩子的入学手续。

可事后,孙子却耍无赖,拒绝返还房产。

没办法,老人只能将亲人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来源:澎湃新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

赵大妈的名下有一套市区内的学区房,价值不菲,也是老人养老的保障。

可这房子却让孙子一家给盯上了。

孙子找到赵大妈,“奶奶啊,我儿子要小学了,孩子的教育太重要了,必须要站在起跑线上,我这房子的学区不行,您这套是重点小学,要是孩子在这儿上学,以后肯定大有出息。”

孙子一顿忽悠,就是想让赵大妈将房子过户到他的名下,等孩子办理了入学后,再把房子还给赵大妈。

赵大妈觉得自己年纪这么大了,还能帮孩子自己也很开心,于是就同意了。

为了办理过户,孙子还跟赵大妈签订了一个房产赠与协议,凭借这个协议,双方在市房地产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产权归到了孙子名下。

赵大妈的重孙子也顺利的进入了市重点小学,眼见大功告成,孙子却变脸了。

等了好久,也不见主动归还房产,赵大妈放心不下,就主动提醒孙子将房产归还。

可孙子却连番推脱,就是不想还了。

最终,赵大妈无奈之下把孙子一家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定《赠与合同》无效,并让他们返还房子。

法庭上,孙子竟然表示:“房子是奶奶赠给我,她老糊涂了,现在忘了才要告我。”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

本案赵大妈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一种将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并被受赠人接受的协议。一旦赠与合同成立并财产交付,一般情况下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

本案中,赵大妈声称签订合同的动机是为了暂时过户以便重孙入学,并非真实的赠与意图。

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合同是在双方明知是虚假的情况下签订的,即为虚假意思表示,这种合同无效。”

如果法院认定合同是为了“借名入学”而签订的虚假意思表示,则应判定该合同无效。

是否涉及到其他继承人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去世后,其遗产依法由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

本案中,赵大妈将与已故丈夫共有的房产过户给孙子一家,涉及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

赵大妈单方面签订赠与合同,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可能构成无权处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大妈签订《赠与合同》的行为属于虚假意思表示,旨在“借名入学”,合同应属无效。

同时,房产涉及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赵大妈单方面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赵大妈的诉求,认定《赠与合同》无效,房屋应返还给赵大妈。

网友热议:“我认为还应该判决,因孙子房产缺失,重孙上学法理不存在,取消入学资格,回原学区上学。”

还有网友说:“老太太这孙子是真的孙子啊!孙子干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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