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王芳的母亲因病去世,六十多岁的父亲一直一个人生活。因为自己上班的地方比较远,婚后又有了孩子,虽然心里想多陪陪父亲,但有心无力的王芳非常愧疚,于是产生了给父亲再找一个伴的想法。通过居委会的撮合,父亲和郊区刘大妈走在了一起。比父亲小两岁的刘大妈有一儿两女都生活在农村,对于母亲再嫁,三个子女都没有说什么,算是默认了。刘大妈搬到王父家中,与王父在一起生活了大约有三年,两人一直没有领证。去年五月份,王父因为突发心脏病去世。处理完父亲的后事,王芳给了刘大妈两万元钱,刘大妈就收拾了自己的行李回到老家。可是回到老家后,三个子女不干了,认为母亲已经再婚属于嫁出去的人了,不应该再回来,要求王芳赡养刘大妈,并且继承王父生前的遗产。
看完这个案子,大家可能心里有了疑问:再婚的老人一方去世后,活着的另一方能不能继承死者的遗产?刘大妈能够要求王芳赡养自己么?王芳有没有义务呢?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中有继承遗产权利的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余人为第二顺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案中,刘大妈虽然与王父一起生活,但是两个人没有领证,不是夫妻,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刘大妈是不能继承王父的遗产。针对这种情况,法官提示老年人“黄昏恋”走到一起不容易,最好还是办一下结婚手续,或者早点立下遗嘱,以免给后人留下不必要的纠纷。那么,王芳有义务赡养刘大妈么?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只有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才有义务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如果两者只有名分,根本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那么继子女是不需要赡养继父母的。放在本案中,王芳成年有家室以后,刘大妈才与王父在一起,刘大妈没有抚养教育过王芳,那么王芳也就没有法律义务赡养刘大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