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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天伦之乐与妻分居,黄昏恋老人无奈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9-05-14 浏览次数:224

  2010年,六十九岁的退休老人孙明孙大爷与六十五岁的赵燕赵大妈喜结连理,两人自愿到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孙大爷与赵大妈均系丧偶再婚,两个人都比较珍惜两人的感情,婚后生活还算和睦。然而,去年孙大爷远在美国的儿子回国到深圳定居生活。为了尽一份孝心,儿子提出让父亲孙大爷跟自己一起来到深圳生活。思儿心切,也想晚年能与子女多一些时间在一起的孙大爷同意了,但是赵大妈因为自己的两个子女在身边,因此坚决不同意去深圳,于是孙大爷便自己收拾行李去了深圳,留下赵大妈一个人。孤独一人的赵大妈本身身体不好,孙大爷一走,她以前的老毛病就烦了,每个月吃药、住院花费很多,自己不像孙大爷一样每个月都有退休金,每个月村里给的200元和子女给的零花钱就不够用。经济困难的赵大妈无奈将孙大爷诉至法院,要求孙大爷每月支付自己1800元生活费。对于赵大妈的诉讼请求,孙大爷很是气愤,他认为他和赵大妈生活在一起时每个月的家用基本上都是一个人负担,赵大妈基本上就没有花过钱。现在两个人不在一起生活了,就差没有领离婚证了,另外自己的退休金也不多,且年纪很大也经常吃药看病,还需要自己的儿子照顾;赵大妈自己有两个子女,子女应该赡养自己的母亲,因此赵大妈应该要求子女赡养,而不是找自己要生活费。

  律师说法:

  赵大妈自己有儿子,那么孙大爷该不该给赵大妈扶养费?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这里的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的一方对其配偶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例如丈夫有房,应当向妻子提供该住房并供其居住。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孙大爷与赵大妈再婚为合法夫妻,虽然已经分居生活,但两个人在法律上还是名正言顺的夫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孙大爷与赵大妈之间有扶养互助的权利义务。现在赵大妈无劳动能力且无固定生活来源,需要孙大爷的扶养,所以孙大爷应该支付赵大妈扶养费。但同时,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赵大妈有两个成年子女,都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应该赡养赵大妈。根据赵大妈子女的经济能力,孙大爷自己的收入、身体等各项因素考虑,法院酌定孙大爷每个月支付赵大妈500元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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