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上海的马宝芝老人在子女、亲朋的陪伴下度过了自己的百岁寿辰。遗憾的是,寿宴结束之后没过多久,马宝芝老人就因病去世了。但更让人遗憾的是,老人刚刚过世,她的几个已经年逾七旬的子女,立刻就对簿公堂。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百万房产遗嘱,没继子女的份
马宝芝老人百年之后留下的一套动迁房屋,价值数百万元。在2014年的一份遗嘱中,老人将这套房屋留给了身处江苏的养女徐亚芬。而在上海和老人共同生活了数十年的继子女们,却没有分到任何份额。
马宝芝18岁辞别父母从海门来到上海。老人有过两次婚姻。第一任丈夫去世后,1955年,她与丧妻多年的黄老伯在上海结为伉俪。
黄家姐弟说,几十年来他们兄弟姐妹四人和马宝芝老人风雨同舟,同在一个屋檐下生活,从没把继母马宝芝当外人,父亲1988年去世后,他们也从没打过马宝芝老人名下财产的主意。
黄家姐弟说,几十年共同生活,为什么遗嘱里一句都没提黄家姐弟继承的事呢?有人质疑,是不是他们虽然在一起共同生活,但感情可能并不融洽呢?老三黄女士说,他们和继母的关系始终是融洽的。兄弟姐妹成年之后,父亲和继母马宝芝就一直和小儿子黄先生共同生活。而老三黄女士虽然成家,但逢年过节,还常常接老人到她家住。
由于父亲黄老伯很长一段时间都在外地工作,继母既要工作,又要照料着四个和她没有血缘的孩子。而且继母退休后,自己顶替了她的工作,这份恩情,黄女士一直感念在心。
2015年马宝芝老人在庆祝完百岁寿辰后没多久,就去世了。随后,她在海门的养女徐亚芬便拿出了一份遗嘱,要求继承老人生前因为动迁而获得的一套动迁房。
突然出现的养女
怎么突然冒出个养女?马宝芝老人是什么时候收养徐亚芬的呢?原来,在嫁给黄老伯之前,马宝芝老人曾抱养一个女儿,这个女儿就是徐亚芬,而且还是老人的外甥女。马宝芝在嫁给黄老伯的时候,本来要把养女带到上海,但黄老伯担心两家的孩子在一起容易吵架,马宝芝老人无奈将养女留在海门。
在徐亚芬的儿子们看来,外婆马宝芝和母亲徐亚芬的关系虽然走动不勤,但母女间关系其实很亲。连爸爸妈妈结婚,都是老人介绍的。
与之相反,马宝芝虽然常年和继子女生活在同一屋檐下,但并不太和谐,甚至和继子的妻子之间关系有些问题。
徐亚芬的两个儿子,拿出了一份老人在2008年公证的遗嘱。遗嘱明确表示,老人将名下上海汇川路的房屋中属于她的50%的产权份额留给养女徐亚芬,另外一半财产则分成四份,留给黄家姐弟。
那么,既然本来老人有将部分遗产留给黄家姐弟的打算,为何在2015年百岁寿宴之后没多久,又反悔,重新订立遗嘱将遗产全部留给养女徐亚芬了呢?
原来,老人的转变和2013年位于上海汇川路老房子动迁有关。当时房屋内有四个户口,分别是马宝芝老人和小儿子黄先生一家。最后,马宝芝老人分到了地段较好的老沪闵路一套17楼的两居室电梯房。而小儿子一家分到了地段较差的一处动迁房屋和150万元的动迁款。
拆迁的时候,马宝芝老人的意愿是希望和一个街道里常帮助自己的街道干部一起住在同一栋楼的一层。但由于房价的差别,同样的房子,不同的楼层,价格相差很大,继子黄先生觉得应该拿价格高的17楼的房,所以没有同意老人的要求。这使老人心里很不舒服,与继子的关系也开始紧张起来。
继子女认为老人订立遗嘱时不具行为能力
黄女士说,当初为了能让继母安享晚年,住得舒适,他们姐弟更多地维护了老人的利益,最后弟弟只分到了一套小房子。然而,他们的苦心却没能得到继母的理解。动迁协议签完,继母马宝芝突然前往海门,和养女徐亚芬共同生活了。走的时候,带走了所有东西。
2013年的这次老房动迁,没想到却使一个和睦的家庭感情撕裂,六七十岁的子女和98岁的马宝芝老人之间产生了嫌隙。2013年,马宝芝老人离开上海,分得的动迁房也不住了,只身前往海门的养女徐亚芬家。2015年,老人去世,留下了“将财产尽数留给养女”的遗嘱。对于这份遗嘱,黄家姐弟不肯相信也不愿意相信,认为不是马宝芝老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黄家姐弟认为,这份遗嘱虽然是在长宁区公证处订立的,但继母立遗嘱时已经是百岁老人,当时很可能并不具备独立思考和表达的能力。为了查明老人立遗嘱时的具体情形,承办法官和书记员,来到了长宁区公证处进行实地调查。通过询问公证处工作人员,调取老人当时留存的录音等相关资料。法官确认老人订立遗嘱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被告质疑养女关系
黄家姐弟认为徐亚芬是马宝芝的养女关系,只是一个口头的说法,事实上徐亚芬是马宝芝的外甥女,他们没有形成事实的收养关系。因为从法律上来说,2015年的这份遗嘱,仅仅是一份遗赠协议。按照法律规定,遗赠继承的法律时效,是指受遗赠人在知道遗赠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也就是说,一旦徐女士的养女身份不成立,那么,这份遗嘱或者遗赠协议就很可能作废。
法官在调查时发现,在当时跟公证人员的谈话录音中,马宝芝明确向公证人员表示徐亚芬是她的养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1992年《收养法》实施前形成的收养关系,按照事实收养来对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有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为了进一步证明存在收养关系,徐亚芬一方提交了马宝芝老人生前为了立遗嘱,亲自前往民政局调取的1955年再婚时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在申请书上记载了马宝芝在婚前有收养女儿的记录,写明养女年龄为14岁,与徐亚芬年龄相吻合。法官经过审理后认为,事实收养关系成立,徐亚芬是马宝芝的合法继承人。
黄家姐弟认为,即使遗嘱有效,这套动迁房内也该有父亲的份额。这部分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承办法官认为,这套房子在黄老伯去世后被动迁了,即使有份额的话,房屋上的权利也发生了转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承人需要继承的话,就要提出来。如果不提出来的话,法院认为已经放弃了权利。
2016年9月20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房屋由养女徐亚芬继承,归其所有,黄家姐弟应协助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