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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加名,不等于离婚平分

发布时间:2024-06-14 浏览次数:562



一、

基本案情


      乔女士和王先生经介绍相识结婚,育有一女。王先生婚前全款购得杭州三套房,婚后将乔女士名字加至房本。因性格差异、交流不足,两人婚后矛盾频发。


      2020年,乔女士起诉离婚,双方同意离婚,但在房产分割及女儿抚养权上存在分歧。

   

      乔女士主张:三套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分,但她要求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她应得60%。并请求判令女儿归她抚养。


      王先生称:房产属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他主张自己抚养女儿更利于孩子成长。



二、

法院认为


      “婚后房本上加名并不意味着一律对半分”


      西湖法院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


     “孩子判给谁?直接听听孩子的心声”


      我国法律规定,确定子女抚养权时,对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应当尊重其意愿。本案中的女孩小王已年满8周岁。承办法官询问本案中的女孩小王意愿,小王表示选择爸爸主要负责照顾。


      法官结合次次询问情况,一审判决女儿由王先生负责抚养,乔女士每月负担生活费。


三、

审判


      一审对房产分割部分是这样判的:法院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


       后乔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三套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尚属合理范畴,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四、

法官提醒


       不少人认为,既然登记在双方名下或是加上了配偶的名字,房子理应有一半属于自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即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并非一律平均分割,法院会根据房屋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共同生活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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